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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 TYPES

签证种类

按类别整理了法务部公开的所有滞留资格。点击可查看要件与提交材料,也可直接申请咨询。

常见滞留资格

我们承办最多的资格。下方按类别整理了全部资格。

C 短期访问 5项资格

C-3-1

短期一般

以探亲、友谊比赛、公益事业投资、参加或观摩各类活动及会议、文化艺术、一般研修、讲习、参加宗教仪式、收集学术资料及其他类似目的短期停留者 2) 频繁出入境者:最近2年内入境4次以上,或累计入境10次以上,且在韩滞留期间无非法滞留或其他违法事实的外国人 — 韩语原文(官方表述)— 1) 친지 방문, 친선경기, 공익사업투자, 각종 행사…

C-3-4

短期商务

为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小规模贸易等商务活动入境者,以及免签入境的APEC商务旅行卡持有者。

C-3-6

短期商用

受法务部长官选定为优待企业的公司或团体邀请者。

C-3-9

一般观光

利用休假或闲暇时间以观光为目的访问韩国者。

C-4

短期就业

以临时演出、广告·时装模特、授课·演讲、研究、技术指导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短期就业活动者。

D 留学·投资·驻在 5项资格

D-2-2

学士学位

在依《高等教育法》或特别法设立的专科大学、大学、研究生院等专科以上学术机构接受正规学士课程教育者。

D-8-1

向法人投资

在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韩国法人)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工作的必需专业人力。

D-8-3

个人企业投资

在韩国国民(个人)经营的、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工作的必需专业人力。

D-9-4

贸易经营

依《外汇交易法》及《外汇交易规定》引进一定规模以上外资后,完成《增值税法》的营业执照登记并在韩国经营公司或营利事业者;或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以一定规模以上资本金申报外国人投资后取得投资企业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D-10-1

求职活动

为在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资格相应领域就业而进行研修或求职活动者。 不仅包括在韩国企业、团体进行的求职活动,也包括正式就业前领取研修费的短期实习课程。 * 但艺术演出(E-6)资格中娱乐场所等的演出活动(E-6-2)除外,仅允…

E 就业·专业人力 23项资格

E-1

教授

具备《高等教育法》规定资格要件的外国人,拟在专科大学以上教育机构或同等机构从事专业领域的教育或研究·指导活动者。

E-2-1

一般会话讲师

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资格要件的外国人,拟在外语专门学院、小学以上教育机构及附设语言研究所、广播公司及企业附设语学研修院,或同等机构·团体从事外语会话指导者。

E-2-2

学校辅助教师

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资格要件的外国人,与教育部长官(市·道教育厅长)签订雇佣合同,拟在中小学担任外语助教者。

E-3

研究

受韩国国内公·私机构邀请,在各类研究所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或产业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者。(属于教授(E-1)资格者除外)

E-4

技术指导

为提供自然科学领域专业知识或产业上特殊领域技术,受韩国国内公·私机构邀请而从事相关工作者。

E-5

专门职业

依韩国法律获得资格认可的外国律师、注册会计师、医师及其他持有国家公认资格者,从事韩国法律允许的法律、会计、医疗等专业业务者。(属于教授(E-1)资格者除外)

E-6-1

艺术演艺

从事有收益的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及专业广播演艺者,以及依《公演法》从事专业演艺活动者。

E-6-2

酒店娱乐

在依《观光振兴法》的酒店业设施、娱乐场所等从事公演或演艺活动者。(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专业广播演艺,或依《公演法》的专业演艺活动不属于此类)

E-6-3

运动

足球、棒球、篮球等职业运动员及其随行经纪人等从事体育领域工作者。

E-7-1

专业人力

根据与韩国国内公·私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拟从事法务部长官为强化国家竞争力等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外籍人力的领域者。

相关职业 67 个

E-7-2

准专业人力

根据与韩国国内公·私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拟从事法务部长官为强化国家竞争力等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外籍人力的领域者。

相关职业 10 个

E-7-3

一般技能人力

根据与韩国国内公·私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拟从事法务部长官为强化国家竞争力等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外籍人力的领域者。

相关职业 14 个

E-7-4

熟练技能人力

根据与韩国国内公·私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拟从事法务部长官为强化国家竞争力等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外籍人力的领域者。

相关职业 3 个

E-9-1

制造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在制造业企业就业者。

E-9-2

建设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在建设工程企业就业者。

E-9-3

农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拟从事农业、畜牧业等工作者。

E-9-4

渔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拟从事近海·沿岸渔业、养殖业及采盐业等渔业者。

E-9-5

服务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在建设废弃物处理业、冷藏冷冻仓储业、再生用材料收集及销售业、其他出版企业等就业者。

E-9-9

林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在林业种苗生产业、育林业、伐木业、林业相关服务业等就业者。

E-9-10

矿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在金属矿业、非金属矿物矿业等就业者。

E-10-1

内航船员

与经营内航定期客运、内航不定期客运及内航货运业者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属于部员(普通船员)者。

E-10-2

渔船船员

与经营定置网渔业及使用动力渔船的近海渔业者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20吨以上渔船),属于部员(普通船员)者。

E-10-3

巡航船员

与经营巡航客运业者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乘坐总吨位2,000吨以上邮轮,属于部员(普通船员)者。

F 居住·永住·同胞 3项资格

F-4-41

在外同胞本人

曾持有大韩民国国籍,并取得不属于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之国籍者。

F-5-11

特定能力

在科学·经营·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特定领域具有卓越能力,并获法务部长官认定者。

F-6-1

国民配偶

在韩国婚姻有效成立,并为与韩国国民继续婚姻生活而拟在韩国停留的外国人。

全部资格

A  外交·公务 2项资格

A-1

外交

大韩民国政府接受的外国政府外交使团或领事机构成员、依条约或国际惯例享有与外交使节同等特权与豁免者及其家属。

A-2

公务

执行大韩民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公务者及其家属。

C  短期访问 8项资格

C-3-1

短期一般

以探亲、友谊比赛、公益事业投资、参加或观摩各类活动及会议、文化艺术、一般研修、讲习、参加宗教仪式、收集学术资料及其他类似目的短期停留者 2) 频繁出入境者:最近2年内入境4次以上,或累计入境10次以上,且在韩滞留期间无非法滞留或其他违法事实的外国人 — 韩语原文(官方表述)— 1) 친지 방문, 친선경기, 공익사업투자, 각종 행사…

C-3-4

短期商务

为市场调查、业务联络、洽谈、签约、小规模贸易等商务活动入境者,以及免签入境的APEC商务旅行卡持有者。

C-3-6

短期商用

受法务部长官选定为优待企业的公司或团体邀请者。

C-3-9

一般观光

利用休假或闲暇时间以观光为目的访问韩国者。

C-3-2

团体观光等

以逾期滞留时由代办社(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担保个人游、团体游等观光,或机场港口小额贸易活动为目的入境者。

C-3-3

医疗观光

为在韩国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或疗养而入境的外国患者,以及为看护等需同行入境的家属与看护人。

C-4

短期就业

以临时演出、广告·时装模特、授课·演讲、研究、技术指导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短期就业活动者。

C-1

短期采访

1. 受外国报社、广播、杂志等新闻机构派遣进行短期采访·报道活动者 2. 依与外国新闻机构的合同进行短期采访·报道活动者 3. 为外国媒体设立驻韩分支机构做准备而短期活动者

D  留学·投资·驻在 31项资格

D-2-1

大专学位

在依《高等教育法》或特别法设立的专科大学、大学、研究生院等专科以上学术机构接受正规专科学士课程教育者。

D-2-2

学士学位

在依《高等教育法》或特别法设立的专科大学、大学、研究生院等专科以上学术机构接受正规学士课程教育者。

D-2-3

硕士学位

在依《高等教育法》或特别法设立的专科大学、大学、研究生院等专科以上学术机构接受正规硕士课程教育者。

D-2-4

博士学位

在依《高等教育法》或特别法设立的专科大学、大学、研究生院等专科以上学术机构接受正规博士课程教育者。

D-2-5

研究留学

在依《高等教育法》或特别法设立的专科大学、大学、研究生院等专科以上学术机构从事特定研究者。

D-2-6

交换学生

根据大学间学术交流协定,在正规课程中接受一定期间教育的交换生。

D-2-7

工学结合留学

被选拔为政府邀请奖学金生,拟在韩国大学专科学士以上正规学位课程留学者。

D-2-8

访问学生

外国大学在读生,拟在韩国大学正规学位课程之外短期留学一年以下者。

D-4-1

大学附设语学院研修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拟在依《高等教育法》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附设语学院进修韩语者。

D-4-3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在高中以下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者。

D-4-7

外国语研修

高中以下在校生或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拟在依《高等教育法》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附设语学院进修外语者。

D-10-1

求职活动

为在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资格相应领域就业而进行研修或求职活动者。 不仅包括在韩国企业、团体进行的求职活动,也包括正式就业前领取研修费的短期实习课程。 * 但艺术演出(E-6)资格中娱乐场所等的演出活动(E-6-2)除外,仅允…

D-10-2

技术创业活动

拟进行属于企业投资(D-8)资格"丙"项技术创业准备等活动者 — 参加创业移民教育项目、知识产权等专利申请准备及申请、设立创业法人准备等与创业相关的各项准备活动。

D-7-1

外国企业派驻

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的总部、分支机构及其他营业场所工作满1年以上,被派遣至其在韩国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担任必需专业人力者。

D-7-2

本国企业派驻

在韩国上市法人或公共机构设立的海外当地法人或海外分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被派遣至其在韩国的总部或总公司提供或接受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者。

D-5

采访

1. 受外国报社、广播、杂志等新闻机构派遣,常驻韩国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者 2. 依与外国新闻机构的合同常驻韩国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者 3. 受已在韩国设立分社或分局的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韩国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者

D-6

宗教

1. 受外国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派遣,在其驻韩分支或相关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者 2. 受韩国国内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邀请从事社会福利活动者 3. 其他经法务部长官认定的特定宗教活动或社会福利活动从事者

D-8-1

向法人投资

在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韩国法人)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工作的必需专业人力。

D-8-2

风险投资

依《venture企业培育特别措施法》设立风险企业者,或获得预备风险企业确认者。

D-8-3

个人企业投资

在韩国国民(个人)经营的、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工作的必需专业人力。

D-8-4

技术创业

持有韩国国内专科学士(国外为学士)以上学位,并拥有知识产权或相当技术能力的法人创业者。

D-9-1

积分制贸易签证

依对外贸易法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由韩国贸易协会会长授予贸易业固有编号的贸易经营者。

D-9-2

出口设备

被派遣或受邀至产业设备(机械)引进公司,提供该设备安装·运行·维修(保养)所需技术者。

D-9-3

船舶设备

为监督船舶建造及产业设备制作而被派遣者(由订货方或订货公司指定的专业服务公司派遣)。

D-9-4

贸易经营

依《外汇交易法》及《外汇交易规定》引进一定规模以上外资后,完成《增值税法》的营业执照登记并在韩国经营公司或营利事业者;或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以一定规模以上资本金申报外国人投资后取得投资企业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D-3-11

海外直接投资

依《外汇交易法》在国外直接投资的产业体接受研修者。

D-3-12

技术出口

在向国外出口技术、且经法务部长官认定需要技术研修的产业体接受研修者。

D-3-13

成套设备出口

依《对外贸易法》向国外出口产业设备(成套设备)的产业体接受研修者。

D-4-2

其他研修

在高等教育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附设语学院、高中以下教育机构以外的教育机构、企业、团体等接受教育或研修,或从事研究活动者。

D-4-5

韩食料理研修

在获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为韩餐烹饪教育机构的机构接受韩餐烹饪研修者。

D-4-6

私营机构研修

在优秀私立教育机构接受研修的外国人。

E  就业·专业人力 23项资格

E-1

教授

具备《高等教育法》规定资格要件的外国人,拟在专科大学以上教育机构或同等机构从事专业领域的教育或研究·指导活动者。

E-2-1

一般会话讲师

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资格要件的外国人,拟在外语专门学院、小学以上教育机构及附设语言研究所、广播公司及企业附设语学研修院,或同等机构·团体从事外语会话指导者。

E-3

研究

受韩国国内公·私机构邀请,在各类研究所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或产业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者。(属于教授(E-1)资格者除外)

E-4

技术指导

为提供自然科学领域专业知识或产业上特殊领域技术,受韩国国内公·私机构邀请而从事相关工作者。

E-5

专门职业

依韩国法律获得资格认可的外国律师、注册会计师、医师及其他持有国家公认资格者,从事韩国法律允许的法律、会计、医疗等专业业务者。(属于教授(E-1)资格者除外)

E-6-1

艺术演艺

从事有收益的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及专业广播演艺者,以及依《公演法》从事专业演艺活动者。

E-6-2

酒店娱乐

在依《观光振兴法》的酒店业设施、娱乐场所等从事公演或演艺活动者。(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专业广播演艺,或依《公演法》的专业演艺活动不属于此类)

E-6-3

运动

足球、棒球、篮球等职业运动员及其随行经纪人等从事体育领域工作者。

E-7-1

专业人力

根据与韩国国内公·私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拟从事法务部长官为强化国家竞争力等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外籍人力的领域者。

相关职业 67 个

E-7-2

准专业人力

根据与韩国国内公·私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拟从事法务部长官为强化国家竞争力等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外籍人力的领域者。

相关职业 10 个

E-7-3

一般技能人力

根据与韩国国内公·私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拟从事法务部长官为强化国家竞争力等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外籍人力的领域者。

相关职业 14 个

E-7-4

熟练技能人力

根据与韩国国内公·私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拟从事法务部长官为强化国家竞争力等而指定的、特别需要引进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外籍人力的领域者。

相关职业 3 个

E-2-2

学校辅助教师

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资格要件的外国人,与教育部长官(市·道教育厅长)签订雇佣合同,拟在中小学担任外语助教者。

E-9-1

制造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在制造业企业就业者。

E-9-10

矿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在金属矿业、非金属矿物矿业等就业者。

E-9-2

建设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在建设工程企业就业者。

E-9-3

农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拟从事农业、畜牧业等工作者。

E-9-4

渔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拟从事近海·沿岸渔业、养殖业及采盐业等渔业者。

E-9-5

服务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在建设废弃物处理业、冷藏冷冻仓储业、再生用材料收集及销售业、其他出版企业等就业者。

E-9-9

林业

具备《外国人劳动者雇佣法》规定的国内就业要件,在林业种苗生产业、育林业、伐木业、林业相关服务业等就业者。

E-10-1

内航船员

与经营内航定期客运、内航不定期客运及内航货运业者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属于部员(普通船员)者。

E-10-2

渔船船员

与经营定置网渔业及使用动力渔船的近海渔业者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20吨以上渔船),属于部员(普通船员)者。

E-10-3

巡航船员

与经营巡航客运业者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乘坐总吨位2,000吨以上邮轮,属于部员(普通船员)者。

F  居住·永住·同胞 28项资格

F-5-11

特定能力

在科学·经营·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特定领域具有卓越能力,并获法务部长官认定者。

F-5-5

高额投资

申请永住资格时,依《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50万美元以上,并正式雇佣5名以上韩国国民的外国投资者。

F-4-13

DE系列滞留者

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的外国国籍同胞中,曾以文化艺术(D-1)及采访(D-5)至贸易经营(D-9)、教授(E-1)至特定活动(E-7)资格在韩国停留6个月以上者。

F-4-14

大学毕业者

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的外国国籍同胞中,持有国内外专科学士(2年制以上大学毕业)以上学位者,以及曾为国际教育振兴院等政府邀请奖学金生者。

F-4-15

OECD永住者

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的外国国籍同胞中,持有OECD成员国永住权者。

F-4-16

法人代表等

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的外国国籍同胞中,担任法人企业代表、登记高管及管理职员工者。

F-4-17

10万美元企业家

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的外国国籍同胞中,上年度营业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

F-4-18

跨国企业

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的外国国籍同胞中,跨国企业高管及职员、媒体高管与记者、律师、会计师、医师、居住国政府公认1级(相当于大学教授)·2级(相当于大学副教授)艺术家、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员、中级以上农业技术人员、船舶或民航领域高级技术人员者。

F-4-19

同胞团体代表

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的外国国籍同胞中,担任居住国公认的同胞团体或文化·艺术团体(协会)代表及副代表者。

F-4-20

公务员等

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的外国国籍同胞中,现任·前任国会议员、任职5年以上公务员及国营企业职员者。

F-4-21

教员

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的外国国籍同胞中,担任大学教授(含副教授、讲师)、中学·高中或小学教师者。

F-4-25

年满60周岁以上者

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的外国国籍同胞中,年满60岁以上者。

F-1-15

优秀人才等的父母

优秀人才、投资者、留学生及其配偶的父母。

F-1-5

婚姻移民本国家人

婚姻移民者的本国父母、兄弟姐妹,或前婚姻关系所生子女。

F-1-9

同胞配偶等

取得在外同胞(F-4)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F-2-2

国民子女

国民的未成年外国籍子女,或与国民婚姻关系(含事实婚姻关系)所生子女。

F-1-13

留学生父母

在高中以下教育机构就读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

F-1-3

外交同居

属于外交(A-1)、公务(A-2)或协定(A-3)资格者的同居人,但不属于其家庭户者。

F-2-3

永住者家属

永住资格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F-3-1

随同

文化艺术(D-1)至特定活动(E-7)体留资格者的配偶及未婚未成年子女。 ※ 技术研修(D-3)资格者的家属除外

F-6-1

国民配偶

在韩国婚姻有效成立,并为与韩国国民继续婚姻生活而拟在韩国停留的外国人。

F-6-2

子女养育

不符合国民配偶(F-6-1)资格,但在韩国抚养或拟抚养与国民婚姻关系(含事实婚姻关系)所生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F-1-21

外交家政服务人员

担任驻韩外国公馆人员家务助理者。

F-1-22

高额家政服务人员

与高额投资者签订合同担任家务助理者。

F-1-23

尖端家政服务人员

与尖端产业投资者签订合同担任家务助理者。

F-1-24

专门家政服务人员

与优秀专业人力资格停留者签订合同担任家务助理者。

F-4-41

在外同胞本人

曾持有大韩民国国籍,并取得不属于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之国籍者。

F-4-42

在外同胞直系卑亲属

父母或祖父母中一方曾持有大韩民国国籍,并取得不属于法务部长官公告国家(21国)之国籍者。

G  其他 1项资格

G-1-10

治疗疗养

拟为在韩国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或疗养而入境的外国患者,以及为看护等需同行入境的配偶等家属与看护人。

H  访问就业·观光就业 5项资格

H-1

观光就业

与韩国签订观光就业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国家的国民,以观光为主要目的,并为筹措旅费而短期就业者。

H-2-1

缘故访问就业

依《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法》年满25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中,符合下列之一者: 1. 出生时为大韩民国国民,且登载于大韩民国家庭关系登记簿·关闭登记簿或除籍簿者 2. 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曾持有大韩民国国籍者 3. 受在韩国有住所的大韩民国国民,或依《国籍法》具备国籍取得要件而取得永住(F-5-7)资格者邀请的人(邀请人须为被邀请人…

H-2-2

留学访问就业

依《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法》年满25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中,受以留学(D-2)资格在读1个学期以上的子女邀请的父母及配偶。

H-2-5

抽签访问就业

依《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法》年满25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中,符合下列之一者: 1. 事前申请访问就业后经电脑抽签选中的中国同胞 2. 在各国分配名额内的独联体(CIS)地区申请者全体

H-2-7

到期访问就业

依《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法》年满25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中,访问就业期满出境者且以完全出境日为准未满60岁者。

资格要件因个人情况与指针修订而异,准确判断请通过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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